应发工资
应发工资指的就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处工作的时候,按照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或者单位的薪酬制度,应当获取到的全部劳动报酬。
这里边包含有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等情况。并且应发工资是还没有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等所有款项。
基本工资:岗位基础报酬,是收入的核心部分;
各类奖金:绩效奖、季度奖、年终奖、全勤奖、项目奖等,哪怕是年底一次性发的,也要分摊计入;
津贴补贴:交通补贴、餐补、通讯补贴、住房补贴、高温补贴、岗位津贴等日常福利性收入;
加班收入:工作日加班、周末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按规定计算的加班工资;
其他收入:计件拿提成的、特殊情况的工资(例如产假工资、生病请假的工资)、调整之后补发的工资等等。
也就是说,当月你在税前的全部收入,既不扣除个人社保、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也不扣除迟到、请假所产生的罚款,此为你劳动所应得的所有收入的总和,同时也是计算社保基数的依据。
实发工资
实发工资是劳动者于应发工资的基础上,将个人所得税、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比如代扣款项等扣除之后,实际可以拿到手的钱的数目。
它的计算很明确,公式是:实发工资= 应发工资-个人社保缴费-个人公积金缴费-个人所得税-其他扣款。
这里的扣除项包括:
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个人公积金缴费:按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法计算的个人所得税;
其他扣款:迟到罚款、请假扣款、水电费代扣等非法定扣款项目。
实发工资是你当月实际可支配的金额,也是大家最直观感受到的收入,但它不能作为社保缴费基数的计算依据。
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依据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及《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社保缴费基数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工资为基础核定,而这里的“工资”是指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即应发工资。
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则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若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60%作为缴费基数;
在60%至300%之间的,按实际应发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 号)也明确,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些全部计入社保缴费基数的统计范围。
为什么不能按实发工资算?
很多人会疑惑:为什么不是按到手的实发工资算?其实核心是权益保障。社保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的原则。
要是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进行计算的话,就需要先扣除个人所缴纳的社保以及个人所得税,然后再去计算基数,这样一来就会使得基数变得比较低。
基数比较低最终会对你的养老金账户的积累、医保个人账户的余额,以及对工伤、生育等社保待遇的享受标准产生影响。
应发工资是你劳动获取的全部报酬,拿这个当作基数去缴纳社保,才可以确保你未来的社保权益能够足额积累起来,这才符合公平原则。
撰稿人:佑成曲靖分公司 王丹
2026.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