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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期和病假是一回事吗?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否领取病残津贴?

2026-01-29

一、什么是医疗期呢?期限是多久?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医疗期期限长短的有两个决定因素:劳动者工龄以及本单位工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中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此外,《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二、医疗期与病假有什么关系?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时,经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休息的假期。

医疗期属于法律概念,其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直接关联。而病假属于管理概念,其与用人单位的审批流程、人文关怀直接相关。

劳动者享受医疗期待遇意味着劳动者在休病假,但是,劳动者休病假不一定处于医疗期期间。有些劳动者医疗期未满,病假已经结束;还有些劳动者医疗期已满,但是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后,单位出于人文关怀仍然批准其继续休病假。

由此可见,医疗期并不等同于病假。

三、职工医疗期病假工资怎么算?

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在医疗期内由企业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职工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从国家层面规定了病假工资的最低限额。

地方对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标准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地方规定:

例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此可见,职工医疗期病假工资在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下,有约定从约定。

再如,上海市本市规定的疾病休假工资标准为: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请注意:

1.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的80%。最低标准中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上述“连续工龄”是指“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四、参保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领取领取病残津贴吗?

202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规定,此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退职政策停止执行。

参保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规定领取病残津贴。

     撰稿人:佑成曲靖分公司 王丹

          202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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