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学习一则关于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实务案例:
案情简介(案例摘自中国劳动保障报维权贴士)
2022年3月,徐某入职A公司。担任销售业务员。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实行全日制,工资模式为“无底薪纯提成”,提成以销售业绩的20%计算。徐某入职后,在业绩好的月份,其提成工资能达到1.5万元左右。2023年6、7月,因处于行业淡季销售业绩不好,徐某连续拿了两个月2000元不到的工资。他向公司提出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足两个月工资的要求,A公司不同意,认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徐某于2023年8月10日提出辞职,后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补发工资。庭审中A公司辩称,双方约定“无底薪纯提成”工资模式符合销售行业的特点。且徐某月平均工资在1万元以上,远超最低工资标准,双方约定合法有效。该案通过庭审证据显示,徐某除了外出跑业务,其余时间都在公司正常上班。经仲裁院组织调解未果,仲裁院作出裁决:A公司对徐某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月份工资,予以补足。
学习本案的相关法律依据及案情分析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本案中,徐某系全日制工,通过庭审证据显示,徐某除了外出跑业务,其余时间都在公司正常上班,因此,徐某的工资发放标准适用于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我们从《最低工资规定》的立法精神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和调整的参考依据来看,法律是为了确保劳动者在法定或合法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获得的劳动报酬,足以支持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因此,应确保每月的工资不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所以A公司应补足徐某两个月中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工资。
结束语
通过以上案例的学习,我们知道用人单位无论实行何种结构的工资模式,都应受到最低工资制度的约束。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劳动者可以据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向人社部门举报,用人单位就面临支付经济补偿或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撰稿人:法务部 龙爱民
2025.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