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
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
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三年: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工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吗?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能用实物代替工资吗?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劳动者离职工资应当什么时间结算?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撰稿人:云南佑成 深圳分公司 刘铁柱
2025.06.10.